廊 坊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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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及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深化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及上市交易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现就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及上市交易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之日起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原购房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原购房者可以申请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交纳标准
(一)完善产权
2018年12月31日前,为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的购房者,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按照满五年时上一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3%交纳土地出让价款。
2019年1月1日后为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的购房者,按办理手续时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3%交纳土地出让价款。
(二)上市交易
原购房者申请为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按交易时实际成交价格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3%交纳土地出让价款。实际成交价低于交易时上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007年11月19日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之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及上市交易的,按廊坊市原有政策执行;之后购买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
(一)原购房者申请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的,可持购房合同、房产证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对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准予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相关批准文件。
原购房者申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如离婚、法院判决及死亡等情况),还需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家庭持购房合同、房产证、公证书、法院判决等相关资料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产权变更申请,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二)购买双方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相关批准文件、存量房转让合同(完善产权不需提供),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手续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并收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购买双方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相关批准文件及《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向地税管理部门申报完税,取得地税管理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购买双方持准予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的相关批准文件、完税证明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房屋产权交易、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责任分工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准予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相关批准文件。
地税管理部门负责出具完税证明。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收缴土地出让价款,并为购房者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为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降低成本,简化操作程序,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只在同一小区内第一套房屋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时,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的有关权益和土地权益人的权利义务,其他各套房屋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时,只履行相应手续,不再重复签订合同。
具体可按如下方式办理:同一小区的首套房屋完善产权或上市交易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拟订该房屋所在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宗地位置、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截止日期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中载明住户姓名、交易日期、房屋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和权益、土地出让金额等,注明其权利义务源于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终止日期以该小区首户申请办理的日期为准。首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时,所有权人签收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通知单》,并缴清了土地出价款后,即可视为认定了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明其权利义务的《通知单》即可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源文件。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证书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方式取得改为出让方式取得。
房产、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以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及上市交易工作规范、高效、扎实、有序开展。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政策。
此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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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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