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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区2017年公共住房保障申请公告

时间:2017-07-19 16:47:08  来源:  作者: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
1、具有市区城镇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申请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26周岁的单身(未婚或离婚、丧偶未带子女)家庭。
 2、申请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家庭,2017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6年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51949.5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
家庭总资产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工商注册企业资本金或出资额、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有单位的,由单位开具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本人书面具结。最低收入家庭以《低保证》为证明(《低保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其配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公共住房保障。
4、无房户或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6、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7、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居住地《廊坊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
3、已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区已缴纳社保保险费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在本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6、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注:市区城镇户口是指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户口。包括:户口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各居委会的家庭,万庄区、龙河高新区、北史家务、北旺、尖塔、杨税务乡(镇)直户口家庭。
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即2012年7月18日及以前转让),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共住房保障的企业需是廊坊市中心区、廊坊开发区、万庄区、龙河高新区、北史家务、北旺、尖塔、杨税务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的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廊坊市广阳区、安次区和开发区务工的非本市区户籍人员。
二、申请受理时间
申请受理时间:2017年7月19日—8月18日(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程序
1、发布公告。在居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醒目位置张贴申请公告,在“廊坊政府网”和“廊坊房地产业信息网”发布申请公告。
2、申请审核。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到户籍所在居委会或乡镇政府申请领表、填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乡镇政府)复审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入资产婚姻、市房屋交易中心审核房产后,对初步合格家庭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公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营业执照注册地街道办(乡镇政府)领取申请表,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用人单位进行汇总,由用人单位统一上报营业执照注册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复审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经市房屋交易中心审核房产后,对初步合格人员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公示。
3、汇总公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初步合格人员进行梳理汇总,并在“廊坊政府网”和“廊坊房地产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家庭,列入本次公共住房保障范围。
四、公共住房保障形式
本次公共住房申请全部为实物配租。申请公共住房保障后,不能再申请限价商品房等其它住房保障形式。
公共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住房实物房源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本次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暂不确定,对申请公共住房实物配租人员待实物配租房源确定后参与统一摇号。
五、咨询电话及地点
咨询电话:0316-2236978
咨询地点:廊坊市新源道188号金桥大厦9楼908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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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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